GUI专利之后,美国拟将外观专利客体扩至PHVAR,目标元宇宙
元宇宙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又要领先了吗?
很有可能。
4月21日,上任仅一周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Kathi Vidal,在USPTO官方博客发布了一条信息——“公众对《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制造物品要求的意见摘要”。
而该171节的“制造物品”,恰恰是美国外观专利法对于是否给予专利保护对客体要求的基础条款。换言之,美国已经开始全力推进新的专利审查标准的研究和实施可能性了,目标可能就是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领域的外观专利保护问题。
这份博客内容旨在对《美国法典》第35篇第171节所述的外观专利所涵盖的范围做出解释。原因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外观使用相关环境的变化,如计算机生成的图标等,这些图标是计算机系统运行的组成部分。
其中特别提到了,数字经济中以投影、全息图和虚拟与增强现实(Projections, Holograms, and Virtual and Augmented Reality,PHVAR)形式出现的新设计,正在为全球的工业设计保护系统带来新的挑战和考虑。
实际上,对于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外观专利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专利才是“开山鼻祖”。
而GUI诞生和应用,最著名的桥段莫过于1979年,苹果创始人乔布斯获得施乐公司的允许,参观当时计算机的天堂——施乐的PARC研究中心。以太网,现代电脑操作系统雏形和GUI都是出自PARC的工程师手中。
乔布斯在参观后大为震惊,认为比起全黑屏幕只有光标一闪一闪的DOS系统,图形用户界面GUI的操作系统才是未来,于是“取得真经”之后,苹果在1983年推出了第一台商用图形化电脑。
DOS系统和图形用户界面GUI
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看到苹果的商用产品后,其震惊程度不亚于乔布斯当年造访施乐PARC时一样。于是微软很快也丢掉了DOS系统,在1985年推出了图形化操作系统Windows 1.0,随后与Intel捆绑合作,造就了Wintel传奇。
为此,乔布斯曾大为震怒,认为比尔·盖茨抄袭了其电脑的图形用户操作系统。但是比尔·盖茨却说:“好吧,史蒂夫,我觉得事情更像是,我们都有一个名为施乐的富豪邻居,我闯进他家想偷电视的时候却发现,电视已经被你偷走了”。
两人至此,分道扬镳。
这段历史实际上也展现了图形用户界面GUI的技术发展速度已经快过美国专利法对于这种新技术保护形式的调整了。
可是在当时,还没有一种形式能够很好的保护GUI创新,施乐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申请过一些计算机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过专利。
但是很快就遭到一些反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也从严审查,拒绝受理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明确表示,该类图标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随着1996年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发明客体审查的重大转变,有关于“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终于被接纳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此后,GUI是外观专利保护客体这一做法也在2012年被欧洲专利局所接受,在2014年中国专利局开始了接受了整体GUI外观专利的保护客体,并在2021年修改专利法,接受了局部GUI外观专利。
但是,长期以来,GUI可专利的客体存在一个问题,例如在美国,可以获得专利的GUI要求与其适用的客体不可分离,不能仅仅作为表面饰图,也就是说计算机生成图标必须包含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或其它面板上。
而这一规定,在遇到投影、全息图和虚拟与增强现实的PHVAR等新兴技术时就产生了对法条解释的不同意见。
为此,在美国形成了两派意见:分别是代表支持PHVAR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客体的一派,以大公司居多;以及反对将保护范围扩大,认为这会阻碍创新,甚至直言包括GUI都不应该予以保护的一派,以代表中小实体利益的为主。
例如苹果就是支持派,认为随着技术发展,一些投影到非传统介质上的2D/3D设计,例如空气(全息图)、表面(例如墙壁、窗户或手臂),甚至投影到眼睛的视网膜上。另一个例子是提供沉浸式视觉体验的虚拟现实头盔,其中3D对象位于虚拟环境中的用户周围,这样用户在使用头盔时不会感觉到计算机显示。上述设计不同于单纯的图片或抽象设计,因为它们适用于或体现在“制造品”中。
于是苹果表示,这种形式的保护可以参照USPTO专利审查手册MPEP中对计算机生成字体是可以提供外观专利保护的模式一样,因为字体也无需在屏幕上显示。
与苹果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沃尔沃以及一些协会组织,有些人认为PHVAR可以看作是GUI的一部分;还有些人认为现有规定中图纸必须以实线或虚线描述“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其一部分中包含的计算机生成图标”,如果取消这一要求将是保护新兴技术的重要一步。
支持者还以其它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对此类的认定更宽松,来建议美国也修改标准。例如提到了新加坡、日本和中国。但实际上,中国对于GUI的局部保护也才刚开始,整体上与美国相比更趋谨慎。
甚至有一些支持者认为:不应要求“GUI/PHVAR设计与制造物品之间存在任何联系”,而这一点正是目前正反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
反对放宽PHVAR为外观专利保护客体的评论者认为,PHVAR“与制造品完全分离”,因此PHVAR不应受保护,因为它们不构成制造品,而只是由制造品创造的。
甚至有一些评论者认为,目前“外观可专利的主题已经远远超出了国会的意图,也超出了《美国法典》第35卷第171节的纯文本所能支持的范围。”
具体来说,一些评论普遍认为1996年的指南不应该允许对GUI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认为这些指南(及其后续修订)尚未经过法院测试,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第171.50节的制造品要求。一些评论者主张更严格的指导,将外观设计保护限制在实物上。
还有人呼吁,对PHVAR外观设计的保护将扼杀创新。他们认为,在全息图像、虚拟和增强现实领域,扩大外观设计保护可以使早期的市场进入者阻止较小的公司和后来的创新者进行自己的研究或开发自己的产品,并对美国经济造成严重破坏。
可见,目前在美国国内,对于PHVAR是否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一些既得利益者,像苹果公司,在GUI时代就享受到了外观专利保护带来的好处,例如在与三星的智能手机世界专利大战中,就曾用GUI专利起诉三星并获得成功。
而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群体,像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等明确指出如果扩大PHVAR将会对美国创新造成损害。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20年12月21日,就发布了一份《联邦公报》公告,要求公众就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美国法典》中“制造品”要求的解释是否应进行修订,以保护包含新技术和新兴技术的数字外观设计提供意见。
而对于PHVAR可专利性的讨论,实际在更早,由世界各地私人执业知识产权律师组成的国际协会FICPI,在2019年4月于意大利都灵举行的会议上就审议了这一问题。
所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新任局长一到位,立刻将这一问题提上议案。根据USPTO的说法,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USPTO将立即着手审查《计算机生成图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及相关法律。并将重温《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1500章,以确保其符合现行判例法。
也就是说,USPTO将正式推进PHVAR是否是外观专利保护客体问题的研究,其目的还是为美国产业和经济服务。
中国企业如果从事元宇宙、虚拟现实和全息成像的企业,如果对美国上述修改有任何意见和想法,可以直接将意见发送给USPTO,邮箱IndustrialDesigns@uspto.gov。